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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序号
项目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
产前检查
300
400
500
二
分娩
或终
止妊
娠医
疗费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1200
1400
1500
难产
1800
2000
2100
其中
剖宫产
2500
3000
3100
宫外孕
2500
3000
3100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650
800
850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150
200
250
三
计划生育手术费
符合政策实施
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附表二: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序号
产前并发症
产时并发症
产后并发症
1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子宫破裂
产褥期感染
2
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
羊水栓塞
产后尿潴留
3
前置胎盘
产后出血
乳腺炎
4
胎盘早剥
宫颈及阴道裂伤
晚期产后出血
5
母婴血型不合
子宫内翻
产娠中暑
6
妊娠糖尿病
产科休克
产娠期精神异常
7
急性脂肪肝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8
妊娠剧吐
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9
轮廓胎盘
 
 
10
血管前置
 
 
11
羊水过多
 
 
12
羊水过少
 
 
13
胎膜早破
 
 
14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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